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发展脉络及基本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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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即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在这两类因素中,李斯特尤为关注社会因素,认为外界因素是犯罪的主要诱因,个人因素仅仅处于从属地位。李斯特强调社会责任论,坚信“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实证主义刑法哲学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实证主义刑法学派对刑法科学化的追求使得西方刑法哲学思想的思辨性逐渐变弱,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西方刑法哲学正被一步步消解;但另一方面,实证主义学派使得论文联盟wWw.LWlm.com西方刑法哲学越来越“务实”,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体现出了强烈的实践精神和社会关怀意识。 纵观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窥见其发展的基本脉络:通过价值的重建把刑法从统治阶级的任意暴力工具转化为社会秩序本身的需要;通过理性的思辨把刑法从非人性的惩罚工具转化为符合人道的理性校正手段;通过科学实证的求索把刑法从疏离现实的抽象思辨转化为关注社会实践的维护社会正义的科学原理。 二、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主要论域 从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流变历程中,我们可以归纳出这么几个基本论域,亦即刑法学家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自由意志、犯罪根源、刑事责任、刑罚本质、刑罚目的等刑事法律中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 首先,自由意志与犯罪根源问题。人为何会犯罪?它是个人意志自由的选择,还是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在西方刑法哲学史上,关于人是否存在意志自由,历来存在意志自由论与行为决定论两种迥异之观点。对自由意志的不同认识直接导致了各个学派之间对于犯罪根源问题理解的差异。刑事古典学派认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由论文联盟wWw.LWlm.com地选择了犯罪。换言之,犯罪乃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意志自由论在康德那里达到了极致之境地。在康德看来,作为理性动物的人是具有意志自由的。而人的意志之所以是自由的,其根源在于他是理性的。一切理性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它不受感性世界因果律的支配,而是意志遵守自己所规定的规律。康德指出:“意志是有生命东西的一切因果性,如若这些东西是有理性的,那么,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而独立地起作用;正如自然必然性是一切无理性东西的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们的活动在外来原因影响下被规定。”与刑事古典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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