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发展脉络及基本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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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之制裁。 第三,刑罚本质及其正义问题。关于刑罚本质及其正义问题,主要有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两种观点。报应主义认为,善恶报应乃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之体现;犯罪是一种恶行,而刑罚则是对这种恶行所给予的恶报;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也是惩罚犯罪的手段,其轻重取决于犯罪人罪行的严重程度;刑罚的正当根据在于报应犯罪,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由于这种理论主张刑罚的科处应绝对以犯罪为其法律上的原因,此外不应追求任何论文联盟wWw.LWlm.com目的,因此,报应刑论又被称为绝对主义。“因为有了犯罪才予以处罚”被认为是对这一理论的高度概括。如报应主义的代表人物康德所指出的:“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与报应主义相对应的是目的主义,亦称为相对主义或功利主义刑罚观。他们主张,刑罚的正当性根据不在于报应而在于目的,即刑罚是国家为预防犯罪、保护法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刑罚针对未然之罪而发动,其分量取决于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刑罚在其各个现实的目的特别是作为对将来犯罪的预防手段以外没有特别的意义。“为了不犯罪才予以处罚”被认为是对这一理论的高度概括。功利主义大师边沁将快乐和痛苦视为人的行为之标准,把道德判断的标准归于人的苦乐感觉。在他看来,刑罚涉及痛苦,而只有当刑罚达到的好结果超过犯罪造成的危害时,刑罚才是正义的。边沁指出犯罪是一种恶,刑罚亦为一种恶,而且是一种必要的恶。根据功利原理,惩罚之所以确有必要,仅仅是因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的作用。 第四,刑罚目的与犯罪预防问题。关于刑罚目的,主要存在一般预防刑论和特殊预防刑论两种观点。一般预防主义认为刑罚之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国家制刑、量刑和行刑的目的在于使人们知道受刑之苦要大于犯罪所得到的贪欲满足,以致于有所畏惧,不敢触犯刑律。在西方刑法思想史上,启蒙思想家往往在坚持相对报应刑论的基础上,承认刑罚目的之存在,即提倡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如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实证学派的法学家在坚持绝对报应刑论的基础上,大多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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