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发展脉络及基本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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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刑罚的意义在于报应犯罪行为的害恶,给犯罪人以惩罚,以其痛苦来均衡犯罪人的罪责,从而实现正义之理念。如菲利便提倡特殊预防论。在他看来,犯罪有如疾病,刑罚则是治疗犯罪的药石之一,刑罚之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作为社会疾病的犯罪的侵袭。而使社会免受犯罪侵害的最佳途径便是对症下药,亦即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采取不同的救治措施。菲利将犯罪人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人、习惯性罪犯、偶犯、激情犯等五类,主张对前三类采取不定期隔离手段,并根据其特点进行生理、心理与行为等方面的矫治,直至其足以适应社会正常生活、能够重返社会为止;对偶犯可以考虑适用赔偿损失的措施;对激情犯,如果是由于社会情感引起的犯罪,可予以宽恕,如果是由于反社会情感引起的犯罪,则应该实施旨在消除其反社会情感的矫正手段。 三、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基本精神 尽管近代西方刑法哲学各家各派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理解并不一致,甚至观点迥异、彼此抵牾,但并非真的杂乱无章、毫无主旨,而是有着基本一致的精神,即追求功利、守护正义、捍卫人道。 其一,追求功利。功利(utility)作为西方刑法哲学的基本精神,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欧洲中世纪封建史,是压制人性的黑暗史,至论文联盟wWw.LWlm.com17、18世纪时,罪刑擅断主义、酷刑威吓、对违反宗教道德行为的残酷迫害以及任意逮捕和刑讯,已经达到登峰造极之境地,刑法变成了暴政的工具、宗教的婢女。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理性的人们不禁要问:犯罪为何需要加以惩罚?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法律的正当目标是什么?贝卡里亚最早将功利原则引入刑法当中,他认为趋利避害、趋乐避苦是人与生俱来的品性,追求快乐和幸福是人的一切行为的潜在指导者,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若要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必须符合功利原则,故而法律的制定及实施都应按照功利原则进行权衡取舍。边沁进一步倡导和论证功利主义,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公式作为道德与政治的最高原理,提出并系统阐述了功利主义思想,将功利这一基本精神演绎得淋漓尽致。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个主宰即苦与乐的统治之下,避苦求乐乃人之本性,快乐或幸福就是善,痛苦就是恶。各种意向和行为都可以根据它们是产生快乐还是痛苦这一标准来判断其善恶。对于个人自身而言,快乐与痛苦可以根据以下四种情形加以衡量:一是强度(Inten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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