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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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论文联盟wWw.LWlm.coM法国版权中关于作品精神权利的规定及其法理依据 法国是对作品精神权利保护时间较早和保护程度较高的国家。法国最初的版权立法,即1791年《表演权法》和1793年《复制法》,除了规定经济权利外,还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精神权利。《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第二编作者权利中,将精神权利放在财产权利的前面,其中从L.121-1条到L.121-8条规定了精神权利,主要规定了四项精神权利: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收回权。法国的版权法还规定,对于所有外国作者的精神权利都与以保护,法国版权法对外国作品作者的经济权利的保护是基于其本国与法国是否有互惠的条约或者协议,但是,法国对外国作品中的精神权利的保护则是绝对的,不要求与任何国家有互惠条约或协议。这就意味着,即使有些国家没有和法国建立版权保护的关系,有关作者的精神权利,尤其是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法国都会受到保护的。 法国版权法对精神权利的保护程度非常之高,法国被称为"作者权体系"国家。"作者权体系"是以天赋人权为其立法的哲学基础,依据天赋人权的理论,任何自然人创作的作品都要受到保护。一般认为,作者就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是先有精神权利的产生后有经济权利的产生。而且作者的精神权利独立于经济权利而存在,甚至当所有的精神权利都不存在的时候,仍然有精神权利的存在。作品被视为作者人格的延伸,作者对作品不但有权像对待财产权那样控制作品的经济利用,更有权维护作者人格与作品之间无法割断的精神联系 。 法国最初的版权法是以保护出版者利益为中心的的法律,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中心的现代意义的版权法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随着作品日益商品化和广泛利用而产生的 。因为作品的出版越来越多,不仅出版者要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作者也开始更多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原来的"出版权"本为已经逐步转化为"作者权"本位。特别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法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更多的关注作品作者权利,强调作者权的"人格"属性,提出了作者精神权利理论:即作者不仅对其创作的作品形式享有所有权,而且对其创作的思想也享有所有权。延伸之,作者将其作品所有权转让时,作者对思想的所有权也一并转让,这种观点显然没有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不被大多数学者接受。在作者精神权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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