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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论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精神权利的保护期限明显比美国长。不能简单的说保护期限长就比保护期限好,在现今知识更新很快,保护期限太长,也许会使作品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当然,如果保护期限太短,又不利于作者权益的保障,不利于鼓励作者创作。
  精神权利的适用对象不同
  《视觉艺术家权利法》规定的精神权利的适用对象比较狭窄,仅仅是视觉艺术作品,其条文中规定的视觉艺术作品包括油画、绘画、雕塑、雕刻和摄影作品等。《视觉艺术家权利法》主要是对上述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对其他对象如书籍、电影数据库和地图这些传统作品则不予保护,可以明显看出美国对精神权利保护的有限性。而且,在对视觉艺术作品保护还有例外,如美国版权法》第106A条的规定。 与之相对,法国和中国精神权利的适用对象要宽泛的多,规定一切享有版权的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都受到保护。精神权利的适用对象太窄,势必会影响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的完整,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在随着新的情况的出现,也并不排除将来为了适应新的问题而对精神权利的使用对象进行限定。
  法国将精神权利保护明确地注入法律法条中,直接援引法律解决精神权利纠纷案件,保护程度较高。将精神权利置于经济权利之上,主要以天赋人权,对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力创造的智力成果理应给予精神权利保护。美国很少将精神权利保护明确的列入法律法规之中,更多的是借助于《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形象权法》、《合同法》和一些州立法来保护精神权利。美国也很重视精神权利的保护,但是更加注重经济权利的保护。美国精神权利立法的依据是经济价值观为其哲学基础,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
  有学者也提出了作者精神权利的财产性,即"精神权利的二元保护"。内容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收回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其作品精神权利也有其财产性的一面,比如那所有权来做比较,署名权就是对特殊财产的——作品的一种特殊处分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对特殊财产——作品的一中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处分权;收回权也是对特殊财产--作品的特殊处分权。认为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收回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体现的真正意义上的"精神性"和"人身性"是作者的名誉、隐私、创作自由等,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精神权利应当是作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创作自由权等。将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收回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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