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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

一、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
  
  权力是权利产生的根源,权利是被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力不同于权利的一个最大的特性是其主体的意志所产生的支配性具有无限性的特点。而国家的权力是人的意志与能力的集合,权力间的共存与冲突产生国家权力,而法只能因权力与权利间的冲突产生。
  民间法是由个人的权力所合成的一种集体的权力生成的一种规范。与国家法不同的是国家法只能由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产生,而民间习惯做法既可以产生于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也可产生于权力与权利间的共存。国家制定法是由民间法而来,正如历史法学派人物萨维尼所说:“一切法律本来是从风俗与舆论而不是从法理学形成的。”也就是说,法是从不知不觉的活动力量而不是从立法者的武断意志形成的。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使冲突转化为共存,那些由权力与权利间的共存关系产生的民间法不需要由国家的强制力来规范,将仍以原有的形式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决定国家法产生的权力与权利冲突关系也并非全部的冲突关系。卢梭说过:“除一切人所共同的准则而外,每个民族的自身都包含有某些原因,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秩序。”笔者认为,卢梭所说的“原因”应是指不同的人对权力间的冲突与共存程度的认识不同。决定国家法产生的权力与权利冲突关系总是那些人们普遍认同的冲突关系,因此说,国家法具有普遍性与强制性。国家法强调集中与统一,具有自上而下的特征,而民间法则表现出分散与不系统,具有由下而上发展的内生表现。国家法突出对国家政府权威的维护,而民间法更多地体现社会中个人或群体的自我利益。国家法强调对社会事务、国家事务进行控制和规范,民间法则与民众日常的事务、身边的劳作生活紧密相关。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在乡村社会中,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法更多的是“学来的知识”,民间法则是“习得的知识”。国家法提供的是一个概念和逻辑的世界,而民间法所描绘的则更接近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或者说国家法是一个体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符号的逻辑世界,而民间法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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