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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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中国法治问题的复杂性、时间性和不平衡性。田成有教授认为,在我国现今社会中,在城市主要是以正式的制度主导下的国家法为主,而在农村特别是偏僻农村则主要是以非正式的伦理主导型的民间法为主,在国家法中有恶法与善法之分,而民间法中也有好的民间法和不好的民间法之别。由此,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有可能出现多种互动的可能性。当好的民间法与善的国家法结合在一起协调一致时,既有利于国家法在农村的顺利运作,又有助于民间法顺利过渡到国家法,被国家所认可,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而当善的国家法与不好的民间法,或者好的民间法与恶的国家法相遇时,此时冲突就不可避免,各种尴尬和规避法律的现象就会由此发生,此时,当事人必然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而当恶的国家法与不好的民间法走到一起时,法律就有可能无法深入人心,而且有可能被抛弃,重新寻求重组与转化。进一步说,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结果,有可能:(1)导致民间法特别是那些糟糕的民间法被改造或转化,与国家法律相和谐;(2)导致民间法被破坏,但是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国家法又无法进入其退出的空间;(3)民间法仍我行我素且越来越猛,国家法权威下降,在实施中被冷落、搁置和规避,民间法与国家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运用民间习惯法,规避国家制定法。多元法律的存在使得这些人们有了进行多样选择的可行性,此时他们自然会选择双方都自愿遵循的规则,选择有可能获得更为有利后果的规则。(4)国家法与民间法重复行使。这主要是由对这两种法律规范的价值评价不同造成的。在一些乡土社会,农民的行为实际上常常受到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双重规范,—个案子往往要经过两次处决才算完结,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判决后,还得要根据民间法来解决才算平息。 近年来,学者们一直在探讨如何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曾出现过两种理论范式:西化范式和本土化范式,不同的理论范式倡导不同的法律发展模式。也有学者主张应在国家法运作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这两种范式。在立法阶段,国家法要充分考虑与尊重民间法。即国家法向民间法适当妥协。立法之前,立法者应当进行大量社会调查活动,充分了解社会中通行的民间法。在立法时,将民间法的合理内容吸收到国家法中,同时要充分尊重民间法,为民间法保留适当的生存空间。从而减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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