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与法理学相结合的国际私法教学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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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规则的滞后就可以看出成文法的局限性问题;由对传统的硬性冲突规范进行“软化”改造可以看出立法技术的重要性;由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引入可以看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等等。而除此之外,该案前后两审完全不同的判决意见也可以看出很多法学方法论上的问题。例如由该案一审的判决可以看出一般的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并不能够保证推理结果的绝对合理;而上诉审的判决意见则大胆突破了传统规则,通过发挥司法者,即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弥补了成文法的局限性和不足。这带给我们的启示更多的应该就是法理学层面的内容了。 因此,假如将法理学内容与国际私法结合起来,一定会更加深入地揭示出实际案例中高水平司法者的审判推理思路,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三)意识形态方面 一般认为,意识形态问题往往是与宪法、法理这些基础性学科有关,而对于国际私法来讲,由于其处理的都是民事领域的法律纠纷,因此,与意识形态问题无关。事实上,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国际私法正是由于其所处理的问题发生在涉外领域,牵扯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才会带来法律冲突背后不同利益、不同司法权 力之间的冲突,而一国国内法院作为案件纠纷的最终裁判者,其作出判决的依据在很多情况下并非单纯的法律与事实的考量,更多时候法院的判断难免会带有意识形态的色彩。对此,早在上个世纪美国的国际私法学者们就已经注意到了,例如柯里所提出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就现实主义地反映了这一点。而我国学者也早已注意到了法律选择背后所存在的意识形态问题,例如由李双元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学》一书中就有这样的一段话:“传统的理论几乎全都用一些被认为普遍适用的抽象的规范,来掩盖法院在选择法律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即选择什么法律才符合自己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上的利益。国际私法上要处理的问题,表面上看是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但这种法律冲突的背后,却存在着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所以在实践中,法院在分析法律冲突决定应选择哪一国法律为准据法时,总是要首先分析该案件中法院地国自己有什么政策需要贯彻,有什么重大利益需要保护,能不能做变通的处理等等。在一般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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