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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伦理道德对古代审判的影响           
论伦理道德对古代审判的影响
系很难做到。中国传统契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1、 当事人关系平等时维护契约
   《樊山判犊》是清朝知县樊增祥的判决集,可以看作是一部判例汇编,从这些判决书中,我们可以考察

一下清末身份与契约关系的运动。
   《樊山判赎》中有《 批雷昌五察词》 :“俗语说,欠债还钱,又说父债子还。此乃天经地义之理。你与胡家都属于有地位的名门望族,怎么会忍心来打官司、对簿公堂。况且谁借谁的钱,借了多少,当时的中人都还健在,不难搞清。可现在,胡大令刚从长安卸任回家胡公子即被咸宁票传,我看着就感到不舒服。为此,我命令你会同原来的中人谢宝珊、王玉阶,与胡家好好商量解决纠纷,好话多说,有钱还钱,无钱以衣物折价,抵还欠债。如果置若阁闻本官将不得 已对你们严加惩处。”
   2、 当伦理与契约相违背时舍弃契约
   契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因此它具有平等、诚实信用、自愿等特点。这与封建社会等级森严的政治制度势必发生尖锐的冲突,这实际上是先进的经济关系与落后的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在中国传统社会维护封建政治秩序是首要任务,因此宁肯使契约变为废纸,封建纲常也要保全。
   《樊山判赎》中《 批邹增众呈词》 中官府中人邹增众千人钱财,从契约来说欠债必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而樊增祥觉得邹增众曾为官府做事多年,十分辛苦但擅自减免其欠款。“八议”中有“议勤”一项便是樊法官的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依据,这时候契约也已经没了作用。《批柳罗周呈词》中被告王赵氏先与李积善订立了买卖房屋契约,后来又违背契约,将房屋卖给焦姓。樊增祥本应追究王赵氏的违约责任,但他却以王赵氏“因穷卖屋”不得以为由允许了王赵氏的行为。可见法官判案的任意性很强,契约意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很淡薄。
   三、 结语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并没有取得完全独立的地位,伦理道德情感等因素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固然与现代法律至上的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却是在儒家文化熏陶影响下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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