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法律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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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法律对策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划定标准,我国拥有近300万km2的海洋国土。从我国的海洋分布来看,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国与我国海上相邻或相向。由于存在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纠葛,我国跨国海域的海洋环境呈现恶化趋势。《2009年东海区海洋环境公报》指出,东海区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为 km2。在导致东海海洋环境不断恶化的诸多因素中,陆源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是首要因素。但是,由于存在难以调和的经济利益纠纷,加之不断升级的国家主权纠纷,我国跨国海域的相邻国家解决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问题的动力不强。 随着跨国海域环境污染造成的负面影响越来越突出,跨国海域相关国家逐渐认识到保护跨国海域环境的重要性,以及各国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必要性。比如,2010年第三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通过的《2020中日韩合作展望》承诺加强地区海洋环境保护,努力提升公众减少海洋垃圾的意识。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角度来看,我国一方面应该坚持既定的领土主权立场,另一方面应该积极推动跨国海域海洋环境法制建设。相对于其他议题而言,海洋环境保护比较容易为各国接受,因为这一问题关系到每个国家的利益。为此,我国可以在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框架下与其他国家协商制定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体制,相关体制应该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海岸带综合管理原则等海洋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除此之外,从保护本国近海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也应该完善国内法来防治海洋环境陆源污染,这一举动可以向他国传递我国诚心解决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积极信号。从保护我国跨国海域海洋环境的角度来看,我国应该探索保护我国跨国海域海洋环境的机制,并将多国参加的跨国海域海洋环境治理机制加以法制化。 1 确立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 治理的基本原则 从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特征来看,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在治理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岸带综合管理(Integrated Coastal Zone Management,ICZM)原则、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清洁生产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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