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法律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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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从资金角度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 (5)强化各国的政治承诺。从《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和《保护波罗的海地区海洋环境公约》等的成功经验来看,有效的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需要各国作出强有力的政治承诺。在现行的国际法制框架和区域法制框架下,大多数有关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防治协定缺乏法律强制力,所以,各国政府针对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所作出的政治承诺是有效防治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重要保障。比如,为确保《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的顺利实施,该公约的签约国发布一系列的政治宣言和承诺。各国在控制跨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时面临诸多困境:第一,有些国家比较贫穷,不愿也无力控制跨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第二,有些国家跨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相关法规建设无法一蹴而就;第三,有些国家缺乏按照可持续方式使用资源的动力,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其政治或经济利益。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应该进一步加强合作。 3 完善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 治理的国内法规 因为缺乏必要的人力资源来监管区域协议的执行,所以跨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监督和实施还处于初级阶段。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成效有待于各国法制的作用。从已有的成功经验来看,为有效控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我国应该制定有效的管理政策、综合的规制体制。具体建议如下: (1)海陆环境统筹管理。我国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陆上经济和海上经济的双重夹击下,海洋环境面临越来越大的污染威胁。为有效预防陆源污染源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陆上环境保护部门与海上环境保护部门应该互通信息,加强人员和技术交流,在更广的领域、更深的层面加强协作,有效整合资源,形成良性互动和“双赢”合力,切实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水平。一是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海洋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二是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海洋环境安全;三是加强对各级环保部门的指导,形成环保、海洋部门从上到下的联动格局,改变“环保部门不下海、海洋部门不上岸”的局面,形成海陆环境统筹管理的良好机制。 (2)协调政府管理部门。由于跨国海域海洋环境的陆源污染问题较为复杂,政府各部门应该在治理中开展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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