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法律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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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协调。比如,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后,美国联邦政府就有诸多部门共同参与该事件的处理。我国是海洋大国,涉海部门较多,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等。从我国多年的环境治理经验来看,多部门构成的监督管理体制并非环境治理的有效体制。基于此,建议我国成立由海洋环境主管部门构成的协调委员会,由其协调各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3)鼓励公众参与。在政府的环境决策中强调公众参与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公众参与有助于减轻政府收集信息的负担,也有助于降低政府由于信息缺乏而无效配置资源的可能性。成功的公众参与制度应该注重以下事项:选择合适的利益代表人、及时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与社区组织发展友好关系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资源帮助、按照文化差异将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建立社区资讯委员会、举行会议或听证以确保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其中。各国应该重视公众在有效防治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时所扮演的角色。为提高本国防治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成效,各国政府应该为国民提供便捷的公众参与途径,提高国民防治海洋环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境陆源污染的意识,对国民进行海洋环境陆源污染公共教育。 4 结 语 虽然跨国海域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逐渐得到各国的重视,但受制于技术、经济和法律等因素的影响,其治理进展并不令人满意。从保护我国跨国海域海洋环境的角度来看,我国应该积极探索建设相关机制,并将多国参加的跨国海域海洋环境治理机制加以法制化。首先,为有效解决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问题,我国应该在治理海洋环境陆源污染的过程中遵循可持续发展、ICZM和风险预防等原则;其次,为有效控制海洋环境陆源污染,我国应该推动各国加强合作以有效控制海洋环境的陆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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