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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火纷飞”中的KTV经营者权利探讨           
“战火纷飞”中的KTV经营者权利探讨
;音集协”网站连续发出三封公告,要求已交费KTV经营者删除“华夏金马公司”、“惠达州公司”、“额尔古纳乐队”的一百余部音乐电视作品,使KTV行业版权纷争“愈]愈烈”。在这场针对KTV场所的版权大战中,KTV经营者的权利常常被忽视。“音集协”运用“一揽子”收费标准收取了KTV场所终端内所有作品的版权使用费,并承诺对非会员的诉讼承担担保责任。但已交费的KTV经营者缴纳了高昂的版权使用费后,对授权曲目、地域、权利类型、期限以及版权使用费的分配流向等信息一无所知,交费后仍然被诉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被“音集协”要求删除其曲库中“传唱度和知名度极高”的音乐电视作品。未交费的KTV经营者,要面对天合公司主导的众多主体的“钓鱼诉讼”,经常一家KTV被数个天合主导的权利人起诉。天合集团举着“音集协”的大旗,到处开展大规模诉讼,获得了巨额的诉讼收益。“音集协”收费和维权的“商业化”运作模式,使其背后的商业公司快速完成资本原始积累,但“音集协”并未真正承担起相应的信托责任,导致KTV经营者的权利屡屡受到侵害。无论对KTV经营者还是对广大权利人来说,改变现有的KTV版权收费体制刻不容缓!
  二、被商业绑架的“音集协”
   著作权人管理著作权的模式有三种:一是自己管理,二是由他人代理,三是集体管理。所谓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权利人授权某些组织与使用者开展谈判、许可和收费工作,并将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在权利人中进行分配的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特征为:(1)依法设立;(2)其权利来源于著作权权利人的授权;(3)性质为非营利性组织。在此基础上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沟通作品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的一座桥梁,一方面为使用者获取作品降低谈判成本,另一方面为权利人难于管理的权利提供便利。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性质为社会服务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收费和维权的最终目的是维护权利人利益、方便使用者和开展社会服务,其收取的版税和维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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