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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火纷飞”中的KTV经营者权利探讨           
“战火纷飞”中的KTV经营者权利探讨
著作权人的自由,基于文章第二点原因,一些著作权人并未加入“音集协”,亦未授权“音集协”收取版权使用费。此外,KTV终端内仍有部分已过保护期和按照“地域性”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一揽子”收费模式已经构成“越权授权”行为。
   作为KTV店家支付版权使用费的对价,“音集协”及天合公司应当将获得授权的作品清单、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限进行公开,KTV店家有权通过比对,了解音集协获得授权的作品占KTV终端歌曲的比例,并且明确其获得授权的起始和终止期限,从而确定其缴纳版权使用费的年限和数额。
   2.要求收费组织切实履行合约义务,看清其规避责任的手段已向“音集协”及其收费单位交纳高额版权使用费的KTV店家,其终端内所有作品的点播和放映均应由“音集协”及其收费单位承担担保责任,该责任已在“音集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写入其授权许可合同。当“音集协”非会员向KTV主张权利时,“音集协”及其收费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主要有:
   (1)代表KTV店家参加诉讼
   此举为一种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论证其收费主体、收费标准以及已收取高额

版权使用费的合法性,以此保护其已获得的利益,而无法真正站在KTV店家立场来争取权益。
   对于该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KTV店家有权将“音集协”及其收费单位先行将KTV店家可能因败诉承担的损失从“音集协”已收取的版权使用费扣除并提存。KTV店家有权自主选择代理人参与诉讼,如败诉,可从提存的费用中承担经济损失。这样可避免KTV店家败诉承担经济损失后向”音集协”及其收费单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位进行追偿所耗费的巨大成本。
   (2)发布公告要求已交费店家“删除歌曲”
   “删歌”公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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