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火纷飞”中的KTV经营者权利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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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性和空间极大且透明度极低,使用者对“音集协”很难起到监督收费的作用。在收费过程中,“音集协”因不具备后续的收费团队、维权网络以及实战经验,逐渐丧失了对版权收费的主导权,成为天合公司的附庸。 (二)“音集协”商业化维权体系 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以打促收”也是集体管理组织促进收费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战略。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①“音集协”在维权方面应当以自己名义进行与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诉讼、仲裁活动,而且只有以自己的名义来进行维权,才可以说是代表了全体会员的利益,符合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宗旨。但在实践中,“音集协”将收费权授权给各地天合公司后,各地的维权工作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也由天合公司进行。天合公司并不以“音集协”作为原告,而是以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等主体为原告开展诉讼。近年来,以上主体在全国各地大范围提起音乐电视作品的维权诉讼,动辄一个直辖市或省就有数百个诉讼,维权的对象为未向“音集协”缴费的KTV经营者。此种维权行为完全违背了“以打促收”的初衷,变相成为产业化的诉讼,依靠大量诉讼来牟取利益。已经缴费的KTV名单并未向社会公布,了解未交费店家详细情况的仅有天合公司,天合公司以部分“小权益人”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诉讼活动,获取了大量的诉讼收益。从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来看,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为一般民事主体,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化背景意味着以营利为目的。以上商业公司获得的巨额维权收益并没有进入“音集协”的分配环节,仅由几个商业公司和天合公司进行分享。在这样的商业化维权体系中,“音集协”广大会员的利益没有得到体现,最终由几个商业公司举着“音集协”大旗“中饱私囊”。在维权活动中,“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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