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火纷飞”中的KTV经营者权利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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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在扣除必要管理成本(国际惯 例为20%以内)后应全部分配给权利人。但我国在对音像节目相关权利管理方面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并未从已成立十几年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汲取任何经验,急功近利的将商业机制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导致在KTV收费领域,集体管理组织被商业公司“绑架”,其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改变。“音集协”的收费体系和维权体系完全商业化后,“音集协”沦为商业公司进行资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本原始积累的工具。 (一)“音集协”商业化收费体系 2005年3月1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根据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告的《KTV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即12元/包房/天),以此谈判标准,“音集协”以其会员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面向全国KTV店家收缴版权使用费。 “音集协”是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根据其章程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穴以下称“音像节目权利人”或“会员”?雪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性质上看,卡拉OK版权费的性质不是行政收费,不具有强制性,应当是通过协商谈判、听证公示等利益博弈程序所达成的妥协结果。“音集协”除了通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用担保,还应通过提高自身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和良好的口碑树立公信力。但我国的“音集协”在缺乏社会监督和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在收费方面引入了商业化操作模式,授权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及各地成立的天合子公司负责版权使用费的收费工作。在此过程中,对KTV经营者版权方面所有的事务均由天合公司来完成,包括音乐作品和音像节目使用中的监测、谈判、收费和维权工作。而天合公司性质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天合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7日,由北京中文发数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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