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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火纷飞”中的KTV经营者权利探讨           
“战火纷飞”中的KTV经营者权利探讨
音集协”无视我国法律、规避其担保责任、教唆场所犯罪的罪恶行径。首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音集协”仅有权管理自己已获得授权的作品,无权要求场所删除他人的作品,“删歌”公告本身即是侵权行为;其次,“音集协”要求“删歌”目的在于规避其本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依据“音集协”许可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已交费KTV店家完全有权使用其终端内的所有作品,KTV经营者被诉侵权后的损失应由“音集协”及其收费单位来承担。KTV店家因其行业性质与音乐电视作品有着密切的关系,删除歌曲对整个KTV行业可持续发展而言,其损害后果是重大的且影响也是深远的;再次,“删歌”公告与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背离,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且教唆场所以侵权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后毁灭侵权证据,使得侵权证据遭到不可恢复性且永久性的灭失,这是一种教唆犯罪的行为还是一种保护版权的行为?
   对于此举,已交费KTV店家有权继续使用这些“音集协”要求删除的作品,未向“音集协”交费的KTV店家也不必删除这些作品,因为即使删除这些作品,仍然要面对“音集协”及其收费单位——天合公司主导的北京天语同声等其他商业公司的诉讼打击。
   3.要求公开版权使用费的流向,看清其背后隐藏的利益链KTV店家支付的版权使用费并不是直接到达作者,而是通过一个复杂的利益链条,著作权人位于利益链的末端。KTV店家近年来交付的版权使用费能够到达著作权人?到底有多少比例分配给了著作权人?分配给了哪些著作权人,是KTV店家终端内所有歌曲的著作权人还是一少部分著作权人?KTV店家有权要求“音集协”公开版权使用费的流向。
   民事权利是平等的,每个创作作品的人都应得到尊重,每个著作权人均平等的享有各项民事权利。在“音集协”商业化收费和维权体系下,KTV经营者不应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要担负起监督中国集体管理制度的社会责任,拿起身边的法律武器,为权利而斗争,和广大著作权人一起为开创中国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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