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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火纷飞”中的KTV经营者权利探讨           
“战火纷飞”中的KTV经营者权利探讨
音集协”本身失去了支配地位,成为商业公司借维权敛财的“炮手”,真正被商业公司“绑架”。
   三、为权利而斗争——
  KTV经营者权利探讨
   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属于初步发展的阶段,根据相关规定②,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于会员,权利人是否加入协会采取自愿原则,而非强制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仅能在自己接受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越权授权”。在集体管理组织完善发展的过程中,权利人、使用者、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以及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均有权对其进行监督。③2010至2011年间,“音集协”非会员(北京惠达州、北京华夏金马等公司)在全国范围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对象不仅包括未向“音集协”交费的KTV店家,也包括已交费的店家。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是否向“音集协”交费与是否构成对“非会员”作品的侵权行为无任何关联。非会员的诉讼一方面表达出对“音集协”商业化收费和维权体系的厌恶和抗争,另一方面,诉讼本身即是对“音集协”的一种监督,这种监督有利于揭露“音集协”的利益链,使其慎用政府为其提供的信用担保,将一部分利益返还给权利人,对其商业化收费和维权体系予以纠正,使其运行机制透明化。如果说这是一场革命,那么革命的目的就是推翻“版权暴政”!广大KTV经营者应当坚决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看清许可方的权利来源
  按照音集协KTV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天每终端?穴即包厢?雪12元(福建省为9.3元),此收费标准意味着“音集协”已收取了终端(包厢)内所有作品的版权使用费,“音集协”许可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也反映出其“一揽子”收费模式。但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相关规定,著作权人是否将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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