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告知义务与海上保险告知义务之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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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当包括对投保标的比较了解,可能是货物所有人的投保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在海上保险经纪人等。不管是一般商业保险还是海上保险的告知主体都是与投保标的关系密切,对投保标的比较了解的保险交易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我国《保险法》与《海商法》关于告知义务主体的表述不同,与它们参照的母法不同有关。投保人是大陆法系的典型称谓,被保险人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称谓。我国《海商法》参照了《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相关用语。因此二者所表达的主体是基本相同的,只是语言表述的差别。�豎 (三)告知内容基本相同 《保险法》要求告知的内容是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项,海上保险要求的告知内容是被保险人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能够影响谨慎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的重要情况。虽然二者采不同的告知方式,但二者在告知内容方面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掌握的与投保标的有关的事项为限。对于与投保标的无关的内容,即使再重要,当事人也无告知之义务。需要指出的是,保险人在问询中,为了规避风险,通常有类似“其他重要事项”的问询,显然这种问询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利。因此,应该更明确保险人的问询范围和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范围。 (四)违反告知义务之后果相同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五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这两款法条规定了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也有规定类似的解除权,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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