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推定制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推定制度
o;其一,应当将刑法中已有的比较成熟的规定纳入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推定之范围内,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推定为非法财产;其二,应当适度扩大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以强化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7]这种建议的根据在于推定是证明的手段之一,主要属于刑事证据法的范畴,由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在理论上比较合理。但该方案的最大缺陷是,由于只是对腐败犯罪作出推定性规定,立法体例是个大问题
  目前比较可行也是变动较小的方案,应当是沿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模式,由刑法对刑事推定制度作出规定,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在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一章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也就是说,该章犯罪中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主观要素,如果已有事实证明存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除非本人能证明不存在这些主观过错,推定为具有明知、故意和非法占有、为他人谋利之目的。对具体个罪的明知、故意、目的等主观要素的推定,可由司法解释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推定是对客观事实的拟制,毕竟不是通过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加大被告人证明责任和特殊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的风险。编辑:www.ybask.Com 。
因此,在对腐败犯罪的主观要素设定推定制度时,须遵循以下原则:特定性原则,腐败犯罪推定规则的适用范围应限于腐败犯罪的认定;基础事实的客观性原则,只有作为腐败犯罪推定的基础事实得到确实且充分的证据证明,推定规则才能够适用;可反驳性原则,推定的基础在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的常态联系,这种常态联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但常态联系并非必然联系,仍有例外性情形存在的可能,针对推定结论必须允许被告方进行反驳。

综上所述,建议在刑法第八章中规定:“被告人有本章所规定的行为,除被告人能证明其不存在主观故意外,推定其具有明知、故意、非法占有、为他人谋利之目的”。关于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对存在下列行为的被告人,可以作出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的推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可以推定为具有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推定为具有非法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占有目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美国为何要加入《联合国海洋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联合审计制
    中西药联合的临床应用
    河北联合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校
    亚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中西医联合治疗慢性鼻窦炎效
    慢性荨麻疹的西药联合疗法及
    浅谈中西药注射剂的联合应用
    中西医联合施用在治疗阴道炎
    中西医联合治疗放射性肺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