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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与立法完善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与立法完善探讨
《刑法修正案(八)》将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主要犯罪行为方式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将这两种行为纳入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本身没有问题,因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置他人生命安全不顾,容易造成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典型的案例如2009年5月7日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发生一起改装三菱车(车牌:浙A608Z0)富家子飙车撞人案,导致浙江大学一名学生当场死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醉酒驾驶的危害更是自不待言,醉酒后人的控制力减弱,反应迟钝,难以正常控制驾驶车辆,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现在的问题,除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外,其他的严重违法驾车行为是否也应该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中,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其他驾驶行为,就意味着不能被作为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的一些危险驾驶行为,典型的如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就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弱,甚至还可以要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强,比如吸毒后驾驶车辆,毒品同样会麻痹驾驶者的神经,导致驾驶者鲁莽驾驶,其危害相对于醉酒驾驶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又比如无证驾驶,驾驶证明智自己没有考取驾驶证却驾驶车辆,主观恶性强,理应也纳入到刑事犯罪的范畴内。整理:WWW.YbAsk.COM 。
《刑法修正案(八)》仅仅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原因可能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在修改修正前都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一批典型事件的发生,导致民愤鼎沸,百姓反响非常大,可谓怨声载道,立法机关为了响应民众呼声,积极果断修改法律,以呼应社会民众呼声,这本事一件好事,体现了我国立法者一贯提倡的开门立法精神,但问题是,立法者只是跟随民众的声音,缺少预见性,必然是亦步亦趋,立法总是与实践相脱节,难以发挥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作用。
  可见,《刑法修正案(八)》仅仅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并且没有兜底条款的规定,导致危险驾驶行为种类单一,难以真正发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

和功能,必须要增加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种类。
  另外,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即使现在的两种行为方式入罪,但是,在对客观行为表述上还不够周延,如法条中所规定的&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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