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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与立法完善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与立法完善探讨
o;追逐竞驶”,客观上要求必须有两辆以上的机动车,才可能实现互相追赶竞驶,这就把单独驾驶一辆机动车飙车的情况排除在本条文的规定之外,因此这种表述方法不够确切。”可见就已有的规定仔细分析也存在问题,在今后的立法的法律修订中必须要解决这些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两种思路,一种是不断随着实践的发展适时扩充列举危险驾驶行为的内涵和种类,逐渐将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范的范围内,从而弥补现行规定的法律漏洞。另一种可以考虑的方式是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兜底条款,便于司法实践中比照执行,从而实践扩大刑法调整范围的目的。不过,规定兜底条款也面临着与罪行法定原则相冲突的问题,而且过意宽泛的兜底条款难免会出现授权过宽,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各地标准不一,同样的行为受到不同的处罚情况的发生。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加强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适时修改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的规定能够跟得上形势的发展。
  (二)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期限问题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期限内,国家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时效期限,国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权力即归消灭。来源:Www.Ybask.Com 。
刑法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犯罪人在犯罪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对该犯罪行为的谴责、惩罚情感逐渐缓和、淡化,以至于不必要处罚可谓时间可以磨灭一切,犯罪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渐渐成为遥远的过去,并失去“旧事重提”的必要性。此外,追诉时效还有一些其他意义。比如有利于敦促国家司法机关及时追诉犯罪行为,以免时过境迁难以查清、证实案件情况;有利于鼓励犯罪人在犯罪后改过自新、长期保持善行,因为追诉时效以犯罪后保持善行为前提,犯罪后逃避审判或再次犯罪就会丧失时效制度的恩惠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后从此不再犯罪,安分守己地工作、生活一段时间,足以表明他接受教训、改恶从善了,已经收到了预防犯罪的效果,没有必要打乱犯罪人长期安分守己的生存状态、追溯其遥远过去的罪行。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最高法定刑只有拘役,这是我国所有犯罪中处罚最轻的犯罪,这样一方面需要讨论处罚过轻的问题,刑罚的目的最终能否实现值得研究,另一方面,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期限就很是需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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