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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与立法完善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与立法完善探讨

 我国现行的犯罪追诉时效规定是以有期徒刑为基准的,“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87条所称“法定最高刑”,是指与犯罪危害程度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不一定是触犯条文的最高刑。例如《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条文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但是并非所有的故意伤害罪都按(该条文法定最高刑)死刑来确定追诉时效,而是根据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例如甲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后果的,其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幅度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甲这一伤害罪行的追诉时效为5年;假如是重伤,其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幅度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甲这一伤害(重伤)罪行的追诉时效为15年。编辑:www.ybask.Com 。
这一规定里没有涉及到最高刑为拘役的犯罪追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诉时效问题,那么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岂不是无所适从了?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危险驾驶罪如何来适用追诉时效呢?这是明显的法律漏洞,需要立法者去面对。产生这样立法漏洞的原因是什么呢?仔细分析一下,在危险驾驶罪进入刑法之前,所有的犯罪处罚最高刑都是有期徒刑,所谓在追诉时效的规定中也就以有期徒刑为基准,立法者当时没有预料到若干年后刑法中会出现一个罪名,最高刑只是拘役。而在规定危险驾驶罪时,立法者也没有主要到规定最高刑为拘役会与追诉时效相冲突,最终就造成了这一明显的法律漏洞。
  要解决这一法律漏洞,其实也很简单,只要在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修正为“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经过五年”,或者是再单独规定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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