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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的逻辑哲学探赜           
存在问题的逻辑哲学探赜
矛盾不允许出现在任一可能世界中。
  自由逻辑关于“存在”是逻辑谓词的思想也是值得怀疑的。首先,它关于E!的定义并不理想。以雷舍(H.Rescher)的观点看,E!的定义必
  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条基本原则。然而先前的定义大多不能做到这一点。为此他提出了“质性质(quslitative pmperty)”的概念,以此对其定义式中要求的谓词域进行限些定义因援用模态逻辑和高阶逻辑的技术手段带来的复杂性不说,还对经典一阶逻辑的存在概括规则进行了限制,大大削弱了推理能力。同时“质性质”本身的含义不清,有待说明。其次,自由逻辑断定“存在”可以充当个体词的谓词,是以其修改的存在概括原则和区分个体常项的类别为技术手段的。它以存在假设作为解决空专名问题的前提,同时区分有指称的个体常项和五指称的个体常项,这种做法与斯特劳森的“预设类”思想极为相似。由于“E!”的定义缺乏说服力,使得其修正的存在概括规则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来源:Www.Ybask.Com 。
按照自由逻辑系统的推理规则也会得出具有争议的结论。譬如等价规则。根据经典逻辑理论,我们可以断定:如果两个体a和b相等,就可以推出,如果a有性质F,则b也有性质F。但是根据自由逻辑理论,即使a和b不存在,也可以得出上述结论。也就是说,自由逻辑承认虚拟对象和实存对象一样都是有性质的。就这一点引起的争论是在所难免的。
  笔者认为,经典的一阶逻辑比较成功地解释了“存在”问题。如果说弗雷格、罗素的命题函项理论和摹状词理论解答了“何谓存在”的问题,那么蒯因“存在就是约束变项的值”的观点则解答了“何物存在”的问题。命题函项理论将“存在”归结为命题函项或概念的属性即可满足性,从逻辑形式上看,“存在”是量词而不是谓词。这一观点可以从整体上解释“存在”概念,它既可以解释“存在”的跨界情况,又可以解释“存在”的非跨界情况。例如,某人说“亚里斯多德存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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