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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中国道德与政治哲学           
重构中国道德与政治哲学
主义时代——也就是说,法家的时代。法家对利己主义人性近乎赤裸裸的清醒认识、对儒家圣王统治梦想的无情嘲弄、对现世关怀的情有独钟、对推行吏治的不遗余力……这一切都使2500年前的中国法家简直可以和霍布斯、霍姆斯等现代自由法治主义者相提并论。1990年代,中国开始施行《行政诉讼法》;1999年,“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等字眼正式进入宪法。这些都是对法家学说的迟到肯定。当然,1970年代初,毛泽东曾发起过一场“批林批孔”的扬法抑儒运动,但是这场运动恰恰是在反法治的主旋律下进行的,运动本身的政治性便注定了其法治性缺失。事实上,批判儒家、崇尚法家却推行极端的人治——这种看似讽刺的阴差阳错足以提醒我们反思礼与法的关系、法治(或“法制”)对维持社会秩序的可持续性乃至“依法治国”等宪法目标的内在局限性。从秦朝二世而亡开始,法家政权的灾难性表现足以证明法治在一个道德真空的社会是不可维持的,法家钟情的社会理性最终也必然蜕变为君主个人理性。来源:Www.Ybask.Com 。

  虽然本书的三分之二篇幅都在于探讨儒家思想,这并不表明墨家和道家对人格尊严理论没有贡献。恰好相反,无论是墨家积极主张的社会功利主义还是道家多少有点消极厌世的个人自由主义,都不仅可以挖掘出独特的人格尊严思想,而且可以纠正儒家正统的偏失,并和儒家思想一起形成更完善的人格尊严理论体系。众所周知,儒家传统缺乏平等自由的现代宪政要素,而墨家和道家思想恰好从各自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儒家的缺失,因而本书最后两章分别探讨两家思想对人格尊严理论的独特贡献。墨家思想的意义显得尤其重大,因为现代法治的逻辑基本上就是功利主义逻辑,从中演绎出来的法经济学可以说是除了宪法之外所有普通法律的哲学基础,而现代法治社会的张力主要体现为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的张力——也就是墨家和道家之间的张力,但是两者并不总是矛盾的。事实上,专制国家的本能是同时压制两者;只是在超越专制之后,当人民中的多数和少数撇开政府直接面对面的时候,他们之间的矛盾才会彰显出来。然而,在道德教条主义和政治专制主义之下,杨、墨都成了异端邪说,他们之间的对立自然也成了伪问题,而他们对尊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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