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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立法中的民主协商机制问题探讨           
完善行政立法中的民主协商机制问题探讨
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知情权;其次,应当规定公民享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建议权;再次,还要规定公民享有行政立法的实际参与权。这样可以防止立法者的随意性,充分体现民主。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的民主参与制度要坚持四个原则:
  第一,实施多方面参与原则,扩大民主参与主体。行政立法的民主协商机制,不仅包括社会公众的参与,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相互参与。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立法的公正与效率。另外,行政机关在立法时,应本着利益相关原则,凡是涉及公民利益的,公民都应该参与,总之,在立法时,应尽量扩大参与主体。
  第二,全面实施公开原则。公开是立法的灵魂,面向公众公开立法,有助于法律在社会上实施的大众化。我们要加强和保障社会公众在行政立法程序中的核心地位,确立行政立法的公开原则。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向全社会公开,保护公民的知情权。
  第三,全面实施节约化原则。由于我国行政立法成本过高,协商机制效率低下,因此,行政机关应转变观念,将民众参与协商看成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目的是使立法民主化程度更高。另外,行政参与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因此相应的费用不应由政府来承担。来源:Www.Ybask.Com 。

   2、确立正式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首先要对行政立法听证程序的使用条件、听证程序的参加人的选择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听取意见的全面性;其次,要对听证的步骤、时限、听证笔录的效力、听证决定的作出程序加以明确的规定,以防止行政立法中可能出现的“听而不取”的现象。
  3、拓宽民主参与范围,实施全过程参与。这里的拓宽民主参与范围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指拓宽民主参与的层级。要从地方立法的民主参与上升到中央立法的民主参与。二是拓宽民主参与的时序。这里的全过程参与是指民主参与不应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该只限定在参与对立法草案的讨论上,立法的民主和透明应该体现在立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在立法计划的制定、立法的起草、立法提案、审议、表决、公布阶段,公民都可以参与进来。
  4、加强对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教育。我国公民参与意识不强是一种客观现实,政府应加大对公民参与的教育,给公民提供更多的参与行政立法的机会,提高公民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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