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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理论之建立者,他主张自然法乃是人类可以运用他的理性去发现的规则。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阐述道,“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是永恒的法律;即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它。这是因为自然理性不依上帝的意志而转移。”[4]它吸收了古代自然法与中世纪自然法当中的理性主义因素,同时排除其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而渐渐发展起来。
  倡导自然法的学者都试图系统地规划各种规则、原则,并将这些规则和原则纳入一部法典之中,因为他们相信人类构建新法规可以通过自身的理性完成。依凭理性的力量,是可以发现或构建一个理想中的法律体系的。近代自然法学者认为,清晰、明确、逻辑严密和体系完整地法典可以使公民预知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后果,而这样的法典可以以人类的理性为基础制定。因此,可以说自然法所包含的理性主义对近代民法法典化产生了深渊的影响。二、近代自然法的数学化、科学化特性
  培根、笛卡尔和牛顿的思想促进了17世纪以后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自然科学的发展广泛渗透到各人文学科领域,许多自然法学家也不可避免受到这种感染。这些受到科学精神感染的自然法学家认为,那些源于历史的、零乱的、漫无头绪的法律应当被取代,一部自觉设计的,构造清晰、全面、逻辑性强、理性的立法成果才是国家真正需要的,这些受到科学精神感染的自然法学家将抽象思维的方法引入到私法领域,人文主义自然法的理性主义色彩大大增强。整理:WWW.YbAsk.COM 。
后世对法典完备性、自足性和形式理性的完美追求正是受到这些影响。[5]
  首先是霍布斯把数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法学上,在数学和法学之间建立联系,霍布斯把世界看作由因果链组成的大机器,推理是人的基本能力,推理即是在内心进行计算和运算,将契约相加找出人们的义务是政治学家的任务,而把法律和事实加起来找出私人行为中的是非对错是法学家的工作,一切事物都可以按照机械的规律来计算。其后,斯宾诺莎设想从一些不证自明的原则出发,利用几何学的方法,就能够在人文科学中构建一套真理系统,该系统像数学一样确实而普遍,他认为发生在人类社会的事件和自然中的事件一样都处在因果系列中。之后,普芬道夫作为理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深受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兹的思想的影响,他强调自然法是一门真正的科学,把公理与观察、推理与归纳、分析与综合等多种科学方法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一个科学的自然法体系。法律概念的分类是民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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