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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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化的一个基础,各种概念的区分和联系是大陆法系民法体系化的基础,普芬道夫在此方面也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6] 在具体规则层面,自然法没有提供具体问题的规则,但不能因此否认它对近代民法的作用和影响,事实上,自然法深刻地影响了近代民法的思维方式。近代自然法思想所蕴含的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思想使人们相信可以把所有的民法规则组成一个逻辑完美的体系,用一部大全的法典涵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这无疑促成了近代民法的法典化。三、近代自然法的权利本位思想 从格劳秀斯开始,近代自然法学家以区别于古典派的方式来看待社会与法律,传统的义务观念逐渐淡薄,权利意识得到伸张,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权利,人类社会基本的道德实施就不再是以往的自然法学说的“义务”而是“权利”。格劳秀斯以及大多数的近代自然法学家把自利和自我保全作为人的本性,设想人类一切活动出发点都是趋利避害的,人人都有欲望,而人的欲望在法律上就是用“权利”来进行表达。 自然法学家看来,义务是从权利中延伸出来的,它并不是如权利一般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具有根本性的。来源:Www.Ybask.Com 。 “因此,国家的真正功能和目的在于把这些权利纳入它的秩序,从而保留并且保障这些权利。”[7]与此同时,将个人权利制度化为法律秩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倡导在法典之中体现出个人权利制度。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主张旧法律需要被替代或者进行大幅度的改革,人们需要的是符合其理性或人性的法律,并且这一法律应当使每个公民都能理解和掌握,因此需要采用成文形式,并且在内容上完备详尽、明确并且在编排上符合逻辑。[8] 自然法学家信仰理性,追求详尽、无微不至的法典,想依靠理性的力量力图把法律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由此,自然法思想对法学体系建立具有了统领性的建构作用。四、法典化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随着自然法学派启蒙思想的传播,18世纪中叶,已将立法运动陆续开展,人们通过编纂法典来创立强制性规范,指导人们的行为。 《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则是这场运动的最高成就之一。《法国民法典》是自然法的具体化,其基础建立在理性法和启蒙运动确立的信念之上,是人类理性的具体表现。“《法国民法典》若不是整体上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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