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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浅析近代自然法对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影响
有来自自然法而又发展了的法典编纂思想,那么它在思想史上就会是不可想象的。也就是说,《法国民法典》是以自然法构想为基础的,即存在着独立于宗教信条的个人自治的自然原则,由此而派生出法律规范制度,如果这些规范被有目的地以一种条理清楚地形式加以制定,那么一个伦理与理智的社会秩序的基础便由此而奠定。”[9]因为确信私法领域存在着普遍的原理和规律,才可能通过一个大而全的法律体系涵盖所有的私法关系,把所有的私法规则一网打尽,《拿破仑民法典》产生以后被世界上其他国家广泛地继受,与民法典本身的普适性理念是分不开的。
  奥地利于1811年颁布了法典,《德国民法典》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指定过程中经历的曲折和反对并不能抹杀它作为一部重要的民法法典的重大影响和作用。影响到理性主义法典编纂思想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和哲学基础。所有上述法典,通过赋予其效力范围内所有人以一定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实现并实施了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某些基本要求。[10]五、对民法法典化的评价
  自然法蕴含理性主义,从古代和中世纪到近代,从上帝的理性、神的理性到人的理性主义,人们相信宇宙是一个有序的体系,各方面都能为人类的理智所理解。编辑:www.ybask.Com 。
并且,近代自然法权利本位的思想导致近代的政治法律思想把重心放在保护人的自然权利上。这些观念促使了近代自然法学家不停建构体系,最终形成了民法法典化的浪潮。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
  法典化使得统一的法律规则体系成为可能,人们不必再经常陷入各种令人不解的习惯和实践中,统一的法律规则体系和系统的法律解释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现状满足了当时的社会需要。法律的系统编纂对社会主体权利的获取、行使、实现具有保障意义,并且有利于法律实践的规范和有序。可以说,自然发对立法一直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伴随其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对社会生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尽管近代的自然法思想对民法法典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却不得忽视早期法典编纂者们绝对奉行严格主义规则的缺陷。他们极度崇拜理性的力量,否认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法典调整空间的盲区,认为法典一定是完备无缺的,甚至是不需要解释的,比如《普鲁士腓特烈大帝法典》。然而事实上,社会关系不断演变,背弃绝对严格主义的立法观念也是必然趋势。
  但不论怎样,自然法学派所追求的完备性、自足性和形式理性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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