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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改革难在哪           
劳教制度改革难在哪
于刑事处罚中最轻的1至6个月的拘役。
  劳教制度存在的现实土壤
  长期关注劳教制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表示,无论从劳教制度的性质、适用依据、适用机关还是从运行情况来看,现行劳教制度没有任何存在的合理性。
  不过,他同时认为,目前对危害社会的人群,并非都能用刑罚方法来惩罚,比如侵犯了他人人身权益的精神病人、酗酒吸毒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等,对于这一部分人,不能对其施加刑罚,也无法用治安管理处罚来教育感化或者矫治他们的精神疾患、毒瘾或大量酗酒的酒瘾等。然而,这些有心理、生理疾患的人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的存在,在给自己制造种种风险的同时,也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社会秩序,对他们应当采取刑罚以外的类似国外的保安处分的特殊司法处分方法。
  屈学武举例说,如果一个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了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由政府收容教养”,但谁来适用?依据什么法律、什么程序适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目前是在劳教场所进行。整理:WWW.YbAsk.COM 。
除了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对吸毒者强制戒毒,对屡屡卖淫嫖娼者的收容教育,目前都属于劳教范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认为,劳教制度之所以屡受批评却一直存在,是有相应土壤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刑罚体系和行政处罚体系衔接上存在一定空当。
  劳东燕表示,我国不是“零门槛入罪”,对于入罪采取了定性+定量的标准,比如有人偷了一辆自行车,在性质上虽是盗窃,但因为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在我国很多犯罪中都有“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等定量方面的要求。
  如果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但并不具备量方

面的要求,此时刑法便无法处理。例如,经常性的小偷小摸,依据刑法处罚不了,单靠行政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最长20天,处罚力度不够,这个时候可能就需要类似于劳动教养的制度。
  屈学武认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安处分制度,对实施了轻微刑事违法行为的人及其他需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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