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的“劳教制度”是怎么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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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的“劳教制度”是怎么样的
实行50多年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正处在改革关口。 观察世界各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建立了保安处分制度。 这种制度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在危害社會以及危害社會的人中,并非都可以用刑罚来加以惩罚,比如精神病人、酗酒吸毒、青少年违法犯罪等问题。 对于这一部分人,不能对其施加刑罚,而他们的存在又对社會构成严重威胁,因此,为了有效地保卫社會,对他们就应采取刑罚以外的方法,针对其实施危害行为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专门立法规定保安处分制度 记者: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 刘仁文(中国社會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劳动教养学會理事):古代时,刑法不问主观过错,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就要进行惩罚,后来随着社會的进步,刑法打击犯罪还要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强调主观“可责性”,如果缺乏“可责性”,就不能当做犯罪处理,例如,精神病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他们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行为,假如他们有对社會产生危害性的行为,社會总得有一套制度和措施来保卫社會的安全,这就诞生了保安处分制度。编辑:www.ybask.Com 。
记者:这个制度纳入刑法吗? 刘仁文:在现代公认的法治国家,保安处分制度,特别是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措施一定是要纳入刑法的,行政法里不能包括这些东西。 这些国家的刑法实行双轨制,一部分是对有主观过错的犯罪人定罪,判处刑罚;另一部分是对没有主观过错或可责性,但对社會有危害者进行保安处分,这部分人包括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因为精神病而欠缺刑事责任,也包括酗酒及吸毒者等。 至于保安处分纳入刑法的方式,有的国家是写入刑法典,也有的国家是在刑法典之外制定专门的《保安处分法》。保安处分最关键的不在于是否写入刑法典,而在于,只要涉及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通过一个不偏不倚的第三方即法院来裁决。 记者:保安处分一般有哪些具体措施? 刘仁文:保安处分是个统称,范围很广,各个国家的保安处分措施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对精神病人进行强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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