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55年
特定历史条件下设立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第一次明确提出是在建国初期的“肃反”运动中。 资料显示,当时新中国成立不久,为保障政权稳固,开展了一系列政治运动,以肃清敌视新政权的反革命坏分子。被清理出来的反革命坏分子有数万之众,传统处理办法如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和判刑、枪决等已经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劳动教养”的构想。 这个文件要求,对于“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进行劳动教养。也就是说,对这些人,虽然不判刑,不完全失去自由,但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在此后的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又发布《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该文件再次强调了建立劳动教养制度的指导思想。 此后各地纷纷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对“反革命坏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的劳动教养构想初步实现。编辑:www.ybask.Com 。
当然,在“肃反”运动中应运而生的劳动教养制度,后来逐渐适用于“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以外的其他人。这些人主要是指“流氓不守规矩”、“游手好闲”的人,以及危害社会治安、屡教不改,尚不够逮捕判刑的人。 “这种将劳动教养适用于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的做法,对后来的劳动教养制度产生了较为重要的影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说。 劳动教养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在1957年发生的“反右运动”中。 据统计,在这次“反右运动”中,全国共有552877人被划为右派分子,约占当时全国500万知识分子总数的11%以上。其中,半数以上失去了公职,相当多数被送劳动教养或监督劳动,有些人流离失所,家破人亡。 几乎所有有关“反右运动”的资料都显示,劳动教养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