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55年 |
|
|
是当时处理“右派分子”的主要方式。在陈瑞华看来,也恰恰是由于要处理大批“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劳动教养才有了一个历史性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机会。“‘反右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或推动了劳动教养法律的顺利出台。” 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当时的国务院正式公开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对劳动教养的对象、性质、处罚内容、审批程序、管理机构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决定”,对四类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 由此,劳动教养正式成为经过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来就虚设的机构 由于国务院的“决定”过于简单,为日后劳动教养制度的运行中出现大量问题埋下了伏笔。整理:WWW.YbAsk.COM 。
陈瑞华教授在一篇论文中指出,在该“决定”颁布后的三四年时间里,“决定”及其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不但出现了“劳改(劳动改造的简称)有期,劳教无期”的现象,而且还发生大量劳改与劳教不分、劳动教养举办权下放到县、劳动教养随意审批等诸多问题。 有关统计数字显示,1957年年末,全国共收容劳动教养人员36983人,但从1 958年起数量急剧增长,至1960年达到劳动教养历史上的最高峰,共499523人。 正因为如此,1961年公安部召开了第十一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根据该会议形成的文件《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收容劳动教养人员须经过专署(市)公安处、局长批准;劳动教养在指导思想、性质和执行场所方面要区别于劳改;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到三年,由劳动教养机构“内部掌握”,只在收容时向本人及其家属宣布;对表现不好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陈瑞华教授说,从这个文件可以看出,当时对于劳动教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劳教制度何去何从? 下一个论文: 境外的“劳教制度”是怎么样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