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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55年           
劳教制度55年
OM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被劳动教养的人行使审批权的一个审批机构。经过该“处”的审批,北京市公安局主管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局长签署,这个劳动教养的决定就相当于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被异化的教育改造手段
  劳教制度的重建过程一直延续到1982年。
  其间,国务院颁布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劳教制度恢复发展影响最大。一是1980年由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二是1982年由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根据前一文件的要求,原来按照“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如“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清查罪行的人”等,均被纳入劳动教养的范围。编辑:www.ybask.Com 。
而“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作出了更加扩大的解释。将劳教人员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农村,并规定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等六类劳动教养收容对象。
  与国务院的“补充规定”一样,“试行办法”重申了劳动教养

的性质:“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办法。”但是,“试行办法”第一次明确将劳动教养场所视为“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甚至要求将那些“办得好的劳动教养场所”直接改名为“劳动教养学校”。
  “这种将劳动教养管理所按照‘特殊学校’的模式来举办的观点,对后来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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