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东海大陆架划界法律实证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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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东海大陆架划界法律实证分析
一、大陆架法律制度的确立过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是与公海一样的,即最初国际间并没有明确的大陆架概念,1910年11月9日葡萄牙宣告禁止外国人在100浔水深以内的大陆架捕鱼。然而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概念是由1945年9月28日美国的《杜鲁门公告》提出,至1950年为止共有31个国家以单方声明及立法的形式提出了对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50年在联大的指示下开始探讨大陆架这一新的法律名词以期确认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大陆架制度而起草了《大陆架公约》,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与会国家共同签署《大陆架公约》,正式在法律上明确了大陆架制度。 二、大陆架法律概念的历史转变 在大陆架制度已经确立的今天想要公正、和平的解决大陆架争端,我们必须追本溯源的在国际法的正式渊源中探讨大陆架的法律概念的实质内涵。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两个公约对于大陆架概念定义的不同一方面有着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但在两种定义中都不能否认的是,首先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水下面的自然延伸,是以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作为法律概念的基础,同时具有自然上的性质和人为的因素。编辑:www.ybask.Com 。 其次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终止于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或底土,但同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时对于大陆架较窄或者根本没有大陆架的国家进行了平衡。 三、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原则 (一)等距离划线原则 《大陆架公约》第一次提出了等距离划线概念,“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对的国家时,则分属各有关国家的大陆架的界限由这些国家协商决定。如无决定,除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另定界线外,分界线应采用每点均与划定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线。”对于此规定的理解,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明确指出,等距离划线并非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因此,等距离划线只是一种大陆架界限划分的方法。 (二)自然延伸原则 自然延伸的概念源于大陆架制度之基础的“陆地控制海洋”。首先强调的是自然延伸原则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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