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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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造成唱片业销售额逐年下滑的主要原因就是版权侵权和非法下载。另据统计,目前全世界音乐市场中约95%存在侵权行为,盗版下载达到400亿次,这一现象在中国尤为严重,在国内7200家音乐网站中。仅有10%左右获得了唱片公司的授权,绝大多数网站存在提供非法下载或链接的现象。 (二)版权保障机制已不再适应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 新媒体时代。数字音乐的传播速度与范围已经突破了时空的局限。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数字音乐的版权的权利界限、侵权标准等还尚未明确,“合理使用”数量和传播范围已无法确定,事实上损害了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客观上给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在网络音乐侵权诉讼的法院管辖权问题上,法律条文相互矛盾,造成了“有法无所依”的局面;《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仅享有4项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唱片产业的发展现状表明,唱片公司拥有的录音作者的4项权利已经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并已不能适应产业发展的要求;我国现有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只对著作权人作品的财产权进行信托管理,而邻接权人的权利集体保护组织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设立和运行,从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音乐产业的发展;从执法效果上来看。虽然我国先后颁布了在新世纪伊始就修订了《著作权法》,并先后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6]32号)以及《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数字音乐的侵权行为并未得到有效制止,网络侵权现象依然十分严重。 (三)内容创新不足困扰数字音乐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产业的优化升级 如前文所述,数字音乐从本质上来是“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的一个分支,拥有丰富而且优秀的音乐资源是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在新媒体时代,数字音乐作品的创作和表演质量同样也令人堪忧。日本唱片业协会主席石坂敬一认为“进入数字时代后,便很少再诞生像席琳·迪翁这样风靡全球的歌手了。从创作上来看,数字技术的确给某些业余音乐爱好者提供了一个参与创作的机会,但这也导致了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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