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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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规定为诉讼的时间起点,合理解决诉讼时效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网络空间和地理空间的差异性。在服务器或网络终端均难以查明的前提下,可指定原告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权法院,这就可以化解法院管辖权混乱的矛盾。最后,加大数字音乐市场的执法力度。各级文化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承担所辖地区数字音乐市场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网站。为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三)鼓励创作本土的优秀音乐作品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本土音乐资源浩如烟海。种类繁多。近年来,蒙古民乐、西北风、东北方言、闽南文化、江南曲风等中国元素与现代音乐的融合为我国音乐的多元化、本土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国内数字音乐消费类型中,除了港台流行音乐外。大陆流行音乐所占市场份额排名第二。面对如此现状。中国唱片业应当积极鼓励原创音乐,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积极扩大国内市场需求,提高本土音乐的市场份额。因此,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文化发展多元化的历史潮流中,中国的数字音乐内容,一方面要加大对优秀音乐作品的传播力度,提高音乐的欣赏价值和教育意义;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地开展音乐版权贸易,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满足人们日益丰富的音乐文化需求。 (四)培养消费者良好的消费习惯 数字音乐消费习惯是人们在消费数字音乐过程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特征,它受到消费者收入水平、艺术修养、道德自律以及市场资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习惯一旦养成便难以改变。我国数字音乐的消费者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态,免费获取数字音乐已成人们的最佳选择。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是,音乐资源被随意获取和丢弃,浪费现象严重,破坏了数字音乐产业价值链的平衡。然而,消费习惯难以改变并非无法改变,早在2003年美国也是非法下载泛滥的国家,当时有70%用户通过网络非法下载音乐。经过2年的治理,非法下载的用户比例便下降到了38.3%。目前在线音乐已经成为唱片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支撑起了唱片产业的盈利线。因此,要重新审视消费者对于数字音乐的消费心理,积极开展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使消费者树立正版消费的法律意识,约束消费行为,自觉抵制非法音乐的入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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