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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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展。 三、发展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对策与途径 (一)积极采用数字音乐的DRM系统 基于数字音乐资源的公开性、共享性等特征,在Web2,0技术被广泛采用以后,个人博客、播客、P2P等交互式传播模式的兴起,数字音乐侵权的方式也日新月异。为了维护产业的良性发展,必须要有另一种更高明的科技手段,来保护内容版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该技术就是数字权限管理技术-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也称内容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是指涉及数字内容使用权限的设置、认证、交易、保护、监测、跟踪,以及界定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关系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作为“将影响世界十大新兴技术”之一,它通过技术规范、商业模式和制度规范的集成应用,震荡着当代数字信息的传播、使用规则。为了使数字音乐版权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在被侵权后进行有效的路径跟踪,限制使用MP3、WMA等这些为版权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压缩技术,转而广泛采用DRM系统应是明智之举。 (二)完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机制 虽然我国在版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更应正视现实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版权管理的机制,维护数字音乐产业有序运行。首先,要确定音乐作品的侵权的具体标准,防止抄袭、篡改、恶搞等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广大音乐人创作优秀作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要明确数字音乐合理使用的范围。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宗旨是为了限制著作权的使用范围,平衡私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但在新媒体环境下,这一宗旨已被完全颠覆,应进一步明确网络下载、P2P传播与合理使用之间的权利界限,明确合理使用范围和数量,并对权利人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再次,增加录音制作者的权利范围,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增加录音制作者的机械表演和广播权,以提升唱片企业的竞争能力。第四,完善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制,加快邻接权人权利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进程,切实保护数字音乐产业链各环节的主体利益。第五,完善网络音乐的法院管辖权制度。修改《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界定具体的诉讼时间起点和法院管辖权。建议将原告首次发现侵权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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