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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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质量的总体下降。如果能够出现类似于《我心永恒》这样大卖特卖的歌曲,那么所有问题就都不再是问题。”在中国,音乐的创作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就整体而言,音乐作品的创作风格单一,内容的思想性、音乐性不足,恶搞、抄袭、跟风现象较为严重。在音乐版权市场上,华纳、环球、百代和索尼BMG为首的国际唱片公司具有绝对垄断的优势,市场占有率达80%以上。但这些跨国公司对版权的控制极为严格,如以100元厂首计算,数以亿千万的音乐作品,就要有数以百亿的版权费用投入。对国内企业而言,如此高昂的版权费用已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因此,缺少音乐作品,特别是极具创新性的优秀音乐作品,已成为阻碍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桎梏。 (四)用户的消费习惯限制了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规模 用户的网络使用行为往往包含着固定的行为惯性,随着对于信息搜寻路径的熟悉,用户会逐步形成对于特定信息聚合网站(Aggregator)的依赖。这种行为惯性和路径依赖,导致网络用户形成两个习惯,第一是通过搜索引擎来搜寻音乐,第二是使用能够在线播放音乐的音乐盒。数字音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在消费时体现出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数字音乐可以同时被多个用户消费而不会影响其中任何人的利益,这便是所谓的“资源共享”。处于对免费的“共享资源”的路径依赖,消费者一旦遇到需要支付成本的“付费资源”,即使所需费用微乎其微,“选择成本”也会促使消费者的心理发生微妙的变化——“成本支出与收益是否合理”便成为一个理性思考的内容,美国华盛顿大学尼克·萨博将之称为“心智交易成本”(mentaltransaction costs)。截止2010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达到4.2亿,网络普及率达到31.8%,其中网络音乐用户达到82.5%:手机网民2.77亿,手机网络音乐用户占45.3%。但是,根据艾瑞公司的调查显示,2009年度,94.1%的中国网民通过网站免费获取音乐,仅有5.9%的网民由于专业需要或找不到免费资源等原因通过付费下载。如此巨大潜在消费群体却没有产生应有的市场规模,说明免费获取音乐已经成为国内用户的消费习惯,并已经影响了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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