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语言规范及其运用探析 |
|
|
dquo;。真所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3.用语要合乎语法要求 汉语是按照语序排列来表达意思的,语法就是用词造句的规则系统,它是词的构成规则、变化规则、组合规则的总和。我们可以看到,在公文写作中有些词虽然选用得恰当,但如果语序不当、搭配不当或残缺,就不能正确或准确地表达意思。例如,一份街道办事处的《关于严禁居民饲养鸡鸭猪狗的通知》中有这样一句:“违者,将派人捕杀之”,就犯了语法错误,“捕杀”的宾语不是代词“违犯规定的人”,而应是所饲养的动物。另如,“科研成果能否巩固和提高,关键在于指导思想是否解放”。在这句话中,“成果”可以“巩固”,但不能“提高”,应将“提高”改为“发展”就准确了,主谓搭配就恰当了。 4.语意不能出现歧义 歧义是指语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义,同时形成两种或多种解释的一种语言现象。对于自然语言而言,歧义是一种正常现象,不能简单视为语病。如在文艺作品中,歧义有时被有意识地加以运用:相声作品中的歧义常常被用来制造“包袱”,就是明证;在日常用语交往中,如一些有“双关”意义的词语,在特殊语境中可视为“积极歧义”。但公文语言既不能像文学语言那样蕴藉含蓄,精于修辞,耐人回味,也不能以词害义、造成语义模糊或不同的理解,造成思想表达的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的事业以及各项工作造成危害。因为公文语言是一种用语精确的语言,公文的行文目的就是要使读者能够准确理解公文内容继而付之于行动。这就要求公文不仅标点符号正确,还要在整个句、语段、单个词语运用上也要准确无误。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日本之所以挨了两颗原子弹的直接原因之一,就与日本政府针对“波茨坦公告”发表的声明中存在歧义有一定关联。1945年 7月28日,日本政府发表声明表示:“内阁对此公告执行一种‘默杀’政策”。“默杀”一词没有对应的英文单词,在日文中可作“暂不置评&rdquo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办公自动化下公文写作一体化教学的思考 下一个论文: 浅析网络教学模式与公文写作课程的结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