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现象诠释与消解的法理学进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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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的宣告形成,标志着公民权利与自由在文本形式上的保障已趋完备。但层出不穷的“被”式话语却与之多有相悖,法律的社会效用多有不尽人意之处。例如,前不久的大连“PX”事件与2008年的“PX”事件中的“散步”如出一辙,都在抗议政府对权利的漠视,生存权、表达权、环境权等公共性权利都以另类的方式出现;“被失学”“被中考”更是以功利化、利益化取代了对教育权的尊重。这实质上表明,公法中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异化了法律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鲜明地表示出“纸上的法”与“现实中的法”的脱节。 (二)“被”现象产生的意志缘由 在法治社会进程中,秩序、自由、利益、人权等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在相互或内部间冲突时会因各种主体的意志抉择倾向而有所偏重。因此,“被”现象之所以呈现出压迫之感,主要源于某些强势主体意志价值倾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向正当性或合法性的丧失。 其一,国家意志取向明显,法律执行不力,以致秩序优于人权,“被”现象多出于无奈。发展与稳定是中国改革中尤为重视的一组关系,通过法定形式的转化,稳定作为国家意志体现为法律价值,在法律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得以贯彻。同时,人权入宪,“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可见,秩序与人权在静态的国家法中存在适当平衡,但实践中的诸多原因致使不合立法者意图的“被”现象频繁出现,成为秩序优位选择的现实体现:首先,法律权威在社会生活中没有达到期望的程度,司法公信力降低,替代方法往往成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由此,权利瑕疵成为执法者强力施权的凭借。其次,法律成本、法律职业人员素质等问题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维权的正常秩序。最后,权力恣意、法律评价机制不力等原因易导致秩序的优先选择,无形中放弃了权利,两种价值在冲突中的地位不证自明。 其二,组织或个体职业意志符合理性假设,追逐自身利益,“被”现象尽显个体弱势。庞德曾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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