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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论中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           
刍论中国司法解释泛立法化现象
了法律文本时,得到维护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司法解释。这一现象直接冲击了法律体系的正统性,很大程度上消解了法律体系本应具备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从长远来看,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沉重而深远的。
  另一方面,对法律民主的破坏。从制定机制来看,立法是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的,而司法解释则是以“精英意志”为指导的。国家通过将立法权的充分赋予,同时配之以一系列的程序保障,使得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情形能被充分吸纳进立法视野,使立法活动与社会变动保持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从而保证了立法内容的适应性和合理性。而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则与立法过程有很大区别,一方面它是以司法解释权的高度集中为前提,另一方面其自身缺乏能与社会相沟通的程序保障,从而让司法解释成为了一种完全仰仗少数法律精英的完全理性的制度设计。这种基于“完全理性”假设而设计出的制度本身便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内容的过分主观性及对客观规范对象的不适宜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在“精英”们的“完全理性”指导下设计出的制度,做为一种权宜之计倒也无妨,关键是其在当下以立法化的形式出现,取得了类似法律文本的规范效力。这种现象必然会导致人们对法律文本的评价降低,并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尤当在司法解释中的“错误”总是难以避免甚至不断出现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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