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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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系后,必然内含着它与国家法冲突的可能性。在广大的西部地区积淀着丰富的民间习惯法资源,二者的冲突也较为明显。例如: 第一,解放前维吾尔族婚姻习惯中存在一夫多妻现象,在维吾尔族富人中,“一夫可娶三五妇,不以为怪”,这种一夫多妻现象同国家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构成事实冲突。 第二,由于受伊斯兰教法教规等的影响,回族继承习惯法规定财产继承以男性为主;女性多数被排斥在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范围之外;从而造成回族习惯法与国家继承法制度的冲突。 第三,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制度。指发生杀人、伤害致死案件后,双方当事人为了缓解或消除矛盾,不经国家司法程序,而由加害方主动提出赔偿或被害方要求赔偿,双方或其家属通过长老、喇嘛或村中权威人士,通过调解的方式议定命价,由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相当数额的金钱和财物,从而平息命案纠纷。这是藏族群众不按国家法规定,而借用民间社会行为规范了结刑事案件的民间习俗和做法。它阻碍国家法的介入,造成藏族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 综上,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原因主要是: 首先,国家法结构体系的统一性与习惯法地域差异的不匹配。由于民间社会风俗习惯形成的历史沿革性以及我国地域广大、区域间差异显著的历史和现实等因素,造成了国家法欲以统一尺度规范和协调民间社会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和乡村社会秩序的立法原意难以实现或者实施起来效力大减,严重损害了国家法的权威性。 其次,国家法相关调整领域缺位、供给不足与地方实际需求的不对等。现实生活中,基于国家法以城市本位为主要立法意向,而与此同时,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某些领域,人们在解决问题时却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或规定不详。从而无法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只好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的规定。比如以前在中国乡村一些地区,男女双方定亲时男方通常给付女方一定彩礼的习俗就长期不被国家法承认,在最高院公布相关司法解释之前,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只好采用民间习惯规定的解决方式,有时甚至酿成了流血事件。 再次,国家法价值观念与习惯法的客观需求、知识传统的不相符。国家法片面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观念,不注重吸收传统解纷文化中的可取成分;无法建立符合村民意愿的诉求机制,导致了它在有着浓厚礼俗浸染下的乡民社会中无法实行或效力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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