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 |
|
|
o;的处理纳入国家法解决的轨道,以实现二者的有效互动。 四、结语 习惯法融入国家法是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有助于提升我国法律的实效水平。制度创新和法制宣传教育是使习惯法融入国家法的有效途径。虽然过程艰巨而复杂,但我们充满信心。相信习惯法,就是相信集体理性也即是尊重民族传统文化;重视习惯法,就是重视我们的创造。一句话,要认真对待习惯法。 注释: ①哈耶克认为作为社会基础的制度源于人之行动而非源于人之设计;因此,尝试去设计社会的努力会致命伤害社会的健康发展。即所谓“自生自发的秩序”。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之第十章法律、命令与秩序。 ②“大传统”和“小传统”系美国学者德菲尔德在《乡民社会与文化》一书中首创。大传统指社会上层官僚、知识分子、绅士所代表的精英文化;小传统指社会大众,尤指老百姓所代表的民间文化与习俗,具有地域特征。大传统即官方正式制度,小传统代表的是民间的非正式制度上一页 [1] [2] [3] [4] [5] |
|
|
|
上一个论文: 浅议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下一个论文: 乡土社会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博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