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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           
论当代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
在国家司法上基于不同规范的法官和当事人话语体系不一致,使乡土社会的逻辑与法律的逻辑难以沟通导致当事人与掌握司法重权的法官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因此尤其要重视发挥调解在民间社会的解纷止争作用。
  我们乐观的看到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在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研究水平提高等因素的作用下,我国的法治进程正在不断向前推进,习惯法与国家法呈现了逐渐靠拢、融合的趋势;为二者的沟通打开了司法实践的突破口和理论建构的新思路。前述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裂痕”也正在出现相互接近和契合的迹象:

  第一,解放后由于婚姻法的普及教育,妇女地位的提高,一夫多妻现象也大为减少,虽然现在在极个别情况下也不排除存在着这种现象,但总体来看,维吾尔族婚姻习惯由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向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转变。
  第二,关于回族继承习惯法问题,有学者提倡在继承法中规定特留份制度的意见值得参考,即被继承人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时,必须为一定范围的亲属保留法定的遗产份额。《古兰经》中就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特留份制度的确定,使继承法与宗教教规的规定融合,有利于从制度层面上保障回族已婚妇女的继承权,从而使回族习惯法与继承法进行调适。
  第三,藏族习惯法中的“赔命价”制度虽然与国家正式法有诸多不合之处,但也不可否认它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它所体现出来的“不杀”理念,突出了对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符合我国刑法少杀、慎杀原则,具有古代中国“伦理刑法”的属性,对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制度具有重要的补充和指导作用。对此有关问题,国家制定“两少一宽”政策,有关部门也在探索用现行法解决“赔命价”的可行路径,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的相关规定,为少数民族地区制定变通和补充刑事法规、解决其与国家法的调适提供了立法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地方省级人大要对相关法规充分、正确适用并依据授权做变通或补充规定,这是解决代替“赔命价”的有效法律武器。从而将“赔命价&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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