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审计治理机制创新策略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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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分子的真面目,从而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破案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由于审计机关担负着如此特殊的使命,因此,在组织体制上也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应从政府内部脱离出来,在国家机关中单列组织体系,直接对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而不是隶属于同级政府。 3.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问题。现有的研究只是提倡二者在信息、工作上的互通有无(张陇,2000;李明军,2007),但二者在整个监督机制中应该谁主谁次,如何实现最佳效果和效率,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4.对国外反腐败实践的借鉴和评价。如对巴西反腐败实践、菲律宾反腐败实践和德国公务员管理实践优劣的评价,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审计法律的要求等等。 显然,现有研究仅仅局限于对政府审计本身的孤立研究,并未研究如何充分利用内部审计、民间审计各自特有的信息优势和长项。实务中也仅是政府审计孤军作战,因而不可避免地导致反腐败的实施效果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虽然少数学者提出了应该借鉴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的观点,然而,无论从实务还是从理论层面至今都没有提出如何制定“三位一体、中心突出、各领风骚”的协同监督机制体制。即使实践中三者有所联合,也未形成长效机制和威慑力。日益严峻的反腐败形势表明,以往的研究成果显然没有对腐败起到应有的遏制作用。在腐败这个毒瘤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依然是世界性难题的今天,迫切需要分析现有反腐败治理机制的不足,构建高效的反腐败审计监督体制机制。 二、反腐败审计治理低效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反腐败监督机制建设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如可操作性不强、不确定性因素太多,还存在监督缺位、监督空白、监督空泛、监督乏力、监督失灵等现象,腐败尤其是贪官外逃已成为政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据我国商务部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近30多年来,外逃官员的数量约四千人,携走 资金约五百多亿美元。分析我国反腐败审计治理低效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同和细化 虽然我国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审计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对领导干部进行“任中”审计。2006年6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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