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审计治理机制创新策略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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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2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我国的审计公告制度也曾掀起“审计风暴”,为反腐败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作为规章的《审计公告准则》、《公约》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尚有距离。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或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还规定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即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和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同时,对上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供货等相关单位的监督范围和方式,从原来对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调整为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 然而,上述规定都未专门提出反腐败审计的概念,也未涉及到如何与其他法律法规,如《招投标法》,的协同,以及与其他监督部门,如纪检部门、新闻媒体等,协同治理问题。最典型的案例:2011年3月23日审计署公布《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项目2010年跟踪审计结果》,首度官方揭露了高铁招投标背后灰色利益的冰山一角。在这份审计结果中,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列其中,同时被指在京沪高铁项目招投标中,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规获得工程合同,总涉及金额达4.9亿元。审计署公告同时指出,京沪高铁建设项目除了存在招投标不合规,还存在虚开或伪造发票入账、资金和财务管理不严格、执行制度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可见,反腐败审计治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执法机构要对多个市场主体实施监管的复杂关系。因此,必须从理论上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从实践上不断探索,才能不断优化反腐倡廉的效果。 (二)三大审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协同 在我国目前的审计实务中,政府审计主要侧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绩效审计和政府专项投资审计等政府和国有企业部门,而民间审计主要侧重财务报表审计,以及最近逐步开始实施的内部控制审计。至于内部审计则注重所在组织的财务信息和管理绩效。而反腐败审计主要由政府审计来进行,舞弊审计则主要由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实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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