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职务犯罪是严重的渎职行为,是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它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危害国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依章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从事一定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职务犯罪虽然既不是法定的类罪名,也不是法定的具体罪名,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依据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剖析其必然具备的法律特征。
职务犯罪应有的基本特征:(1)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2)具有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性。但是,它作为一类相对特殊的犯罪,还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独有特征:
1.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身份并从事一定公务活动的特殊主体,从事一定公务、具有一定的职务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利用职务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职务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的职务必须具有关联性,职务犯罪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也即在一定领域的特定管理权限而实施的违背其职责或者滥用其职权以谋取私利的行为,或者说就是运用职务上所形成的权能以及在一定范围内的管理活动的资格来实施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与其职务没有任何关联,就不能称其为职务犯罪。
3.在主观方面,职务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故意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过失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渎职罪。故意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又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其动机往往出于“贪财”或“贪利”。过失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lOcaLHoSt职务犯罪之所以将过失犯罪囊括其中,是基于公职人员应恪尽职守的特定要求和打击职务犯罪的特殊需要。
4.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和社会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廉洁性职务犯罪损害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使公共权力成为超越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成为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的“工具”,因而它亵渎了公务活动的神圣与尊严,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廉洁性,相对于其它一般犯罪,造成的潜在影响更坏、更深、更广,因而危害更大。
5.职务犯罪必须是触犯刑律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职务犯罪虽然是我国刑法学理论上的一个类罪而并非刑法典规定的以犯罪的同类客体来划分的类罪,但职务犯罪是以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依据的。某种职务行为如果没有刑法分则规范规定为犯罪并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它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以职务犯罪论处。例如接受对方性贿赂而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以受贿罪这一职务犯罪论处。职务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五个特征,否则就不能构成职务犯罪,而属于其他犯罪的范畴。
二、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措施
(一)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的现状
1.职务犯罪问题的突出表现
当前,职务犯罪问题相当突出,表现为:(1)案发数量不断上升。在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由于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环境,我国的职务犯罪率处于较低水平。改革开放后,尤其是 20世纪 80年代中期后,职务犯罪案发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2)犯罪严重程度加剧。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例,犯罪金额快速上升,大案、特大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在经济发达地区,大案、特大案件甚至占案件的大多数,在个别相对贫穷地区,大案、特大案件也时有发生。(3)职务犯罪领域从普通部门向行政执法、司法等重要部门扩展。(4)职务犯罪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由于职务犯罪中占主要比例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这些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其中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是明显的,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也十分惊人。(5)群体犯罪现象明显。一些地方,出现了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犯罪的现象,串案、窝案增多,有的部门,如海关、国土等,贪污受贿人员形成了有严密分工的“一条龙”犯罪集团。这种群体犯罪,较之单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6)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问题反响强烈。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关注程度急剧上升,职务犯罪与社会治安恶化成为人民群众最不满的社会问题。
2.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可归纳为三种:(1)权钱交易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企业管理、行政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理论和现代化模式、手段,深入进行宏观对策和前瞻性研究,积极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等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配合有关系统、部门和单位科学规划预防方案,制定预防措施。
2.加强体制创新,从制度上减少职务犯罪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由此不难看出,实现体制创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更有成效的途径。体制创新,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对国家权力合理分解。近年来,我国围绕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进行了以放权为主的体制改革,但传统的权力结构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权力的配置方式只是从上级的集权转移到下级,没有解决好权力集中与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权力的配置应该是平衡的、多方相互制约的。合理的权力体制应当是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的,将国家权力尽可能的分配到每个部门,避免权力的滞留集中。但在对各部门进行权力配置的时候,又不能使某种权力完全的、毫无限制的交付某部门,这里面还应当存在别个权力或是检察监督部门的制约。在对权力分解的同时还应注意到效率的问题。虽然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不容易发生、得逞,但是由于权力较为分散,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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