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益,也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利益;既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在与会计信息相关的利益中,处在首位的是企业利益。单位负责人与其他利益主体(政府、投资者、职工等)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即单位直接管理着企业,他对企业的经营、运作负直接责任,因而他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优势。然而,基于利益的考虑,单位负责人只会提供信息披露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也即信息披露量满足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要求。许多信息从社会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应该披露,而经理阶层从自身利益出发,只会选择少量披露甚至不披露,从而损害社会利益。即单位负责人有动机操纵会计信息生成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在很多企业中,特别是国有企业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许多企业与单位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是采用完全合同的形式签订的。合同的谈判是一次完成的,单位负责人的业绩与报酬在事前就被一次性规定了。这种合同的最大弊端就在于不能及时地按照单位负责人所作贡献来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对等的激励。单位负责人为企业作出了贡献,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心理上的不平衡加上物质上的不满足成为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处于变革的年代,可变因素太多,制度不够健全,企业缺乏严格的、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熟悉新《会计法》以及财经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修订后的新《会计法》比原《会计法》更加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更加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但在现实生活中,执行新《会计法》时往往还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loCaLhOst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还是以官治为主,法治为辅。在权力日益膨胀和法律效率不断下降的现实情况下,新《会计法》有可能成为“豆腐法”。只有加大会计法规的执法力度,以法治为主,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会计法规在治理会计信息中的作用,真正树立起新《会计法》的权威性,减少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 2.加大对单位负责人造假的处罚力度,降低预期风险收益。根据经济学关于经营者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有限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其行为必定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获得风险收益是经营者提供失真会计信息的主要目的,那么,使经营者的造假代价高于其风险收益就是一种有效的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措施。这就要求加强会计监督,加大处罚力度,降低其预期的风险收益。同时,应加强企业领导人思想和必备的财务知识教育,强化他们的会计法制知识,自觉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制度,支持会计公证,合法处理会计事务,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特别是提高主办会计的综合素质。虽然《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但会计主管是负责执行的关键人员,企业财务活动中的可为与不可为经济行为,会计主管比企业负责人更专业、更清楚。《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是《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权力。作为企业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会计主管要充分认识会计的法治和德治结合的重要性,应遵循会计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严格把关,应做到以“诚信为本,不做假账”。“不做假账”是会计主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会计主管人员自觉抵制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可以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可信程度。 4.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首先,应强化《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全面贯彻执行,整顿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加大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在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水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的专业性社会公证和监督作用,为促进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提供条件。其次,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会计工作(人员)有主管、业务监督、违纪处理的权力,但其繁重的工作使其难以真正切实做到对会计工作的监管。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做法,成立会计行业监督性组织,如全国会计师联合会等,将原属财政部门的部分职能交由其来组织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做到真正的监督检查,对其做出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上传财政监督部门,使其能抓重点,加大监督的有效性。 5.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行政运行体系,高效廉洁的行政运行体系的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更新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精兵简政,提高办事效率,勤政廉政,清除腐败现象,净化社会风气,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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