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继新 丁娟娟 裴新岗
摘要:企业的作用来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兼顾农民长短期损失,政府以最小的财政投入完成土地征收。但是,土地入股模式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村集体能否完全代表村民的利益取决于村级治理结构,还由于不同村之间情况不同,需要通过设计激励机制完善委托代理,并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
三是组合补偿模式。北京市大兴区在失地补偿中推出了生活、就业、养老保险和集体资产收益的“三加一”征地补偿模式。这种模式除了发放征地最低保护标准补偿费、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劳动力安置机制外,引导农民参与城市开发建设,使土地在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北京市石景山区在2004年尝试了一种新的补偿方式——留业安置模式:在发放补偿的同时,在开发的房地产中留一部分物业给失地农民使用,这部分房屋的产权属于失地农民,这样的模式使得失地农民不至于在失去土地后没有产业,部分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这种补偿模式从多方位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和安置,为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身份提供了一条比较好的途径,使得失地农民可以尽快的融入城镇居民生活当中。
(二)现有补偿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这些补偿模式在各地均有探索和实践,有的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经验,但就我们调查情况看,这些征地补偿模式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共同的问题。
一是这些模式在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时,主要考虑了老年人的保障问题,而对青年人的就业发展问题和受教育问题关注较少,并且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LOCalhOSt青年人由于缺少教育,很容易成为流浪人员,增加了社会的管理难度和不稳定性。
二是在对失地农民补偿时,政策经常有变化,同时也存在着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国家补偿费在分配时,由于是由村集体进行分配,这样就存在一个委托代理问题,如何使得村集体对补偿费用及时足额给失地农民,是当前和以后都要注重解决的实际问题。
三是对失地农民身份转化考虑的比较少。农民失去土地后成为城镇居民,但所享受的政策待遇差别很大,农民失地后长期发展得不到保证;不同经济发展地区补偿情况差别很大。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文化程度比较低,造成就业等困难,子女受教育等问题这些模式里考虑比较少。
四是这些模式基本上都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省会城市,这些地区本来资源就比较丰富,政府财政收入比较高,对失地农民补偿相对也比较成熟。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域、省份、城市解决的方式必然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城镇化过程中的指导原则应该是相同的,为此,迫切需要一个科学有效的方法来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二、失地农民利益补偿原则
西方发达国家在征地补偿中主要采用全部补偿原则、相对补偿原则、部分补偿原则三种。由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政府在征收土地中占据主导地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使得我国在制定失地农民补偿标准时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模式。
中国在征地过程中出现政府、农民、征地方的三方利益博弈,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制定失地农民补偿原则的基础。第一,补偿标准制定的多与少的问题,征地方希望支付补偿少些,而农民则希望获得的补偿多些,政府面临如何协调的问题;第二,补偿执行难与易的问题,货币补偿实施比较容易,没有后续工程,而非货币补偿则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难点,如何解决执行难易的问题也是补偿原则的关键;第三失地农民短期利益和长期补偿的关系,补偿对失地农民的短期生活补偿和长期补偿应该达到什么标准。
从原则上分析,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应坚持效率和公平。效率是 [2] 周华蓉,贺胜兵. 中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比较研究[j].黄岗师范学院学报, 2007(2):1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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